
平罗县人民检察院
PING LUO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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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官司败诉报假案 男子诬告陷害法官被起诉

2019年6月3日15时,由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郭某某诬告陷害法官案开庭审理,并当庭宣判,平罗县人民法院判决郭某某构成诬告陷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,撤销其行贿罪的缓刑,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。该案也是县检察院首次应平罗县监察委之邀提前介入的案件。



2015年11月,被告人郭某某因在某法院的官司败诉,便通过实名举报信的方式分别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举报,声称某法院法官李某某在2009年至2013收受其现金4万元,在2015年9月向其索贿3万元;2018年8月被告人郭某某在被留置期间举报,2012年李某某收受其现金20万,经核实上述举报内容不实。法院认为,被告人郭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,情节严重,构成诬告陷害罪。
该案因郭某某涉嫌行贿犯罪被监察委依法留置,期间,检察机关应邀四次提前介入该案,检察长李洁高度重视此案,指派分管公诉的专职检委及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取证,检察长及时了解案情,提出取证意见,确保案件定性准确。监察委发现郭某某另有诬告陷害行为,介入案件的检察官在证据取得、案件定性、法律程序等方面提出了意见,提高了案件的质效。

该起案件的办理和判决,是对诬告陷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分子的依法打击,也是对诬告陷害者“亮剑”,为干净担当者“撑腰”的应有之举。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的行为,严重影响党员、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,破坏干事创业从政环境和风清气正政治生态,法纪不容。